陈某今年36岁,山西省临县人。2008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7月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016年6月16日16时许,陈某在靖边县五里湾乡五里崾蚬门市部内捡到刘某丢失的一张陕西信合银行信用卡,陈某于2016年6月19日19时许,使用该卡在靖边县城老车站农业银行ATM机分四次取走10000元。另查明,2016年7月15日,陈某家属向刘某退还了10000元,刘某获得退赔后出具谅解书谅解了陈某的行为。
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陈某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五年内又犯,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陈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刘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刘某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陈某在法定刑幅度内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点评: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并痛快地享受着信用卡的透支功能,但却对信用卡还款糊里糊涂。信用卡都是有额度的,随着经济状况、信用记录的完善,额度才会不断增加。恶意透支的苦果,最终还要由持卡人来品尝。消费者要从中汲取教训,但银行是否也能就此规范信用卡的办理呢?这也需要银行好好地进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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